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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采用装配式│《信阳市大力推进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印发

2023-04-01 16:26:44

摘要│信阳市:依据(信改发〔2022〕6号)文件精神,信阳市中心城区作为我市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自2022年8月1日起,各类新建建筑项目(截止2022年8月1日,未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均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各建筑单体装配率不低于50%。



《信阳市大力推进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河南省加快落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支持政策的意见》(豫建行规〔2020〕5号)、《河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141/T222-2019),根据《信阳市大力推进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改革的实施意见》(信改发〔2022〕6号)文件精神,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主要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第三条 依据(信改发〔2022〕6号)文件精神,信阳市中心城区作为我市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自2022年8月1日起,各类新建建筑项目(截止2022年8月1日,未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均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各建筑单体装配率不低于50%。


政府及社会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大型桥梁、市政工程,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其中学校、医院、文化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设。


中心城区范围包括:羊山新区、信阳高新区、上天梯管理区、南湾湖风景区行政管辖全域范围,以及浉河区、平桥区所辖的部分街道及乡镇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内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区、县、管理区、开发区依据具体情况,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


1.组织编制绿色建造产业及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规划。结合中心城区项目建设特点,集聚产业上下游资源,规划布局和扶持培育各类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发展,加快绿色建造与绿色建材产业转型升级。


2.在装配式建筑项目立项阶段,应对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依据国家、省、市下发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不得立项;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按照重点工程报建流程实行“绿色通道”快速审批。


3.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绿色建筑发展基金具体办法,引导城投基金、创投基金、产投基金投向绿色建筑领域重点项目。


4.设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的企业准入标准与产能规模标准。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按照相关规定,在土地供地方案、土地拍卖公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据国家、省、市的文件要求,明确装配式建造要求。


2.规划部门应制定完善具体的装配式建筑规划方案审办流程,装配式建筑在规划方案审批时应采用“告知承诺制",确保承诺内容符合装配式建筑项目规划条件的规定,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


3.根据建设单位提供图审机构出具的装配式建筑审查意见和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意见书,对装配式项目进行规划验收。


4.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落实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的优惠政策。对装配式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增加的外墙保温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贯彻落实装配式建筑设计标准,推广“少规格、多组合”部品部件及设计方法: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全装修,研究菜单式全装修实施方案;推进整体厨卫的装修部品和设备系统的集成应用;鼓励建筑外墙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


贯彻落实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评价体系和计价依据,及时发布装配式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和指南,及时发布装配式建筑相关主材、配件材料造价信息。


2.牵头组织设立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及相关产业的运营和发展。


3.会同相关部门在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阶段,依据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装配式建筑认定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各项政策。


4.装配式建筑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包含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内容)模式建设。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按技术复杂类工程完善装配式建筑招投标制度;对其中技术复杂类工程,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设计施工可不进行招标。积极推行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


5.应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内容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


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须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关于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是否一致,核查无误后,下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应将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作为重点工作。质量监督部门应编制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验收监督方案,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7.对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或对开发建设的主体结构进度达到±0.000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依申请可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在工程验收时应对装配式建筑是否落实规划设计内容及文件要求进行同步验收。对于严格执行规划设计中相关要求且相关指标不低于文件规定的,应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给予相应的等级评价,出具《装配式建筑评价意见书》及“装配式建筑等级评定文件",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对于未严格执行规划设计中关于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或相关指标低于相关文件规定的项目,不认定为装配式建筑,不得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定期公布我市获通过绿色建材认证部品部件名称或产品,协调推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引进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相关认证资质,扶持检验检测机构为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品认证提供检测服务;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开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产品标准研制。


2.引进绿色建材认证机构加大对轻质高强板材、高品质水泥、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节能门窗、新型墙体保温材料等新型建筑材料的绿色认证力度,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行业健康发展。


3.会同各部门加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品质量标准与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有关标准的衔接,指导企业制定《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交付规范》系列标准。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引导和扶持我市有条件的建材、钢材生产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推动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丰富产品品类,向装配式建筑新型材料生产企业发展;积极推进在建的装配式部品部件项目竣工投产,推动企业产能充分释放、达产达效,尽快形成规模。力争到2025年,我市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规模基本满足全市装配式建筑的需要。


2.支持绿色建造及建材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支持企业申请专精特新、技术创新示范及相关试点示范。


3.引导装配式建材企业入园发展,倡导产业集群化、集群基地化发展路径,做好装配式建筑的延链强链补链工作。


第十条 市科技局


1.鼓励引导相关企业广泛引进适应本地装配式建筑的新型结构体系、材料生产体系、质量检测技术和连接技术的技术成果,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技术集成与示范应用。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与光伏等技术一体化应用研究,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技术在城市更新中的应用研究。


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培养、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研发平台、载体。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开展专业技能人才培训计划。支持有资质有技能培训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多层次装配式建筑技术培训与人员岗位培训;每年培养装配式高层次专业人才500人次、技能型产业工人培训1万人次,确保装配式建筑的技能人才实现人人持证。


2.鼓励信阳师范学院、信阳职业技术学院、信阳技师学院、信阳建筑工程学校等院校,开设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及课程;支持本地院校成立装配式建筑研究机构,开展系列科研项目研究。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与执法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加强污染防控期间的施工服务。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期间,装配式建筑项目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下,按程序审批后,不受施工管控措施的限制。


第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重点对运输超高、超宽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运载车辆建立快速通道,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


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快速通道管理办法,逐步形成部品部件的交通运输与物流信息协同机制。


第十四条 人行信阳市中心支行


会同市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绿色信贷服务绿色建筑的相关政策,明确绿色建筑信贷支持领域。引导所辖金融机构提供一系列用于绿色建筑设计、建造、改造和消费等全生命周期的差别化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 市金融工作局


1.协调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建设单位、建材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资产支持票据等证券化业务。


2.引导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服务机构,依托绿色建筑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国内保理、订单融资、仓单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信用证等服务,有效满足绿色建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降低财务成本。


第十六条 奖补优惠政策(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市税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落实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奖补政策,对达到奖补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相关程序申报。


第十七条 争先创优支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研究制定对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和安装施工各环节有创新成果的相关企业记入良好信用记录予以加分的具体办法。


2.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项目,优先推荐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先、评优;优先推荐申报中州杯、鲁班奖等优质工程奖、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


3.组织每年度装配式建筑相关成果及示范项目奖项评比活动;对获奖企业,研究制定在参加市本级建筑领域工程项目投标中作为市级奖项加分项的具体办法。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主要责任


1.对于相关文件规定应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装配式建筑申请立项,严格落实文件要求,提交符合装配式建筑政策要求的设计及文件说明;并根据规划部门的要求,在规划审批阶段提交装配式建筑指标承诺书,承诺确保装配式建筑指标满足相关文件及规范要求。


2.建设单位在申请装配式建筑项目规划许可和方案设计时,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中有关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装配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专项说明。


3.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内容,组织装配式建筑施工及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信息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主要责任


1.鼓励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并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中批复的楼层平面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和装配式建筑主要指标要求,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其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文件规定。


2.设计单位应当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与设备管线等进行整体同步设计;在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均应有装配式专项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中应表达所使用装配式技术的具体实施方式及技术措施。


3.提供装配率计算书,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部品部件种类等相关技术指标及内容,并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按楼栋标注装配式外墙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后加上“包含装配式外墙水平投影面积xxx平方米”字样)。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主要责任


按照国家、省有关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未严格执行规划条件、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对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在核定的总建筑面积后注明“包含装配式外墙水平投影面积xx平方米”字样。


第二十一条 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主要责任


1.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备、试验检测条件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


2.预制构件的生产,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审核确认的预制构件加工图进行生产。


3.预制构件出厂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出厂检验报告以及主材检查报告等,并在其显著部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码、合格标识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等,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审查合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2.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施工工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部品部件检测验收方案,并对预制部品部件安装工人做好针对性培训和技术交底。


3.按照标准规范对进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进行验收,检查质量证明文件(重点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钢筋强度检测报告、套简质量指标、螺栓等连接件性能指标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质量证明文件),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进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


4.对吊装预制结构构件的节点连接、注浆作业等重要工序实行视频影像管理,影像资料必须齐全、完整,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各自存档。


5.建设项目实行(EPC)工程总承包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主要责任


1.根据国家、省、市的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


2.编制装配式监理实施细则和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加强受力结构构件现场拼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


3.可对预制构件生产质量实施驻厂监理,并对预制混凝土、保温材料、预留预埋部件、连接件等实行见证取样,按相关标准对预制构件出厂、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构件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主要责任


1.按照委托要求承担装配式建筑工程原材料及建筑部品部件、制品结构性能及实体质量检测工作,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检测;


2.检测机构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结论应真实、准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下发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及要求,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条款,并结合本办法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和激励措施,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做好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监管工作,对不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规定的单位,在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及验收等环节不予通过,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信阳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印发


(责任编辑:何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