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督促装配式建筑项目申报施工阶段评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0〕4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局于3月20日下发《关于督促装配式建筑项目申报施工阶段评价的通知》后仅有9个项目主动申报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2022年12月底前已竣工的项目中仍有45个项目应报未报,请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加大力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申报时间安排表》的安排(详见附件)如期申报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
2023年以后竣工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超过《办法》规定时限未报送施工阶段评价的,我局将不予受理该项目的施工阶段评价。2022年12月底前竣工的项目逾期未完成评价的,我局将暂停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后续报送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未能履约的,我局将对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给予通报并抄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附件: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申报时间安排表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2日
附件
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申报时间安排表
(责任编辑:何雯丽)